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4民初6982号
原告: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翔鸿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吴咏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宁,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宇翠里100号。
法定代表人:秦世德。
原告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崔佳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邮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英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982706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9827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供货单位,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中通快递四联单产品,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982706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邮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英格公司与邮电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英格公司为邮电公司加工中通快递四联单。2016年至2017年,英格公司多次送货。2018年3月2日,邮电公司向英格公司出具《对账确认函》,确认欠付货款金额为982706元,邮电公司至今未付款。
上述事实,有委托加工单、发货交接单、发票、对账确认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英格公司与邮电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邮电公司在英格公司送货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英格公司要求邮电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邮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货款982706元及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9827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尤文静
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
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