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派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蓬达板金厂与某某,重庆派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9财保194号
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蓬达板金厂,住所地:重庆市**碚区歇马镇磨滩互援村墙院组(互援黑白铁制品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20508-2。
法定代表人:谢洪。
被申请人:重庆派乐科技发展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奥体路**号附**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2716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龙坡区。
被申请人:胡德华,男,汉族,1942年2月0日出,住重庆市**龙坡区区。
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蓬达板金厂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派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德华欠款纠纷一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蓬达板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蓬达板金厂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光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章寒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