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陈某与成都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3民初5751号 原告:陈某,女,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成都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成都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