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3民初5751号
原告:陈某,女,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成都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成都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