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优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译桥龙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执2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优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5栋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0703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译桥龙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14层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96885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执行人成都优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译桥龙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32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175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为提高执行效率,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325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所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