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迈天印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迈天印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晟象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松执字第9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迈天印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岳糯,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晟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金昌民,负责人。原告上海迈天印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晟象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晟象工贸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迈天印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晟象工贸有限公司偿付其价款102,860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2,86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357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后本院寄发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在邮寄送达过程中被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单位”为由而退回。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北侧标准厂房**-24及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实地执行,但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经查,本案审理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均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材料。另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住所地房屋系租赁地已退租,目前去向不明。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晟象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迈天印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间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迈天印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晟象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陈长英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