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6045号
原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常帅,董事长。
被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环路新西兰农牧研发中心13层。
法定代表人:马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豆豆,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静,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桂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