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常安天弘(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2211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常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岷,男,****(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豆豆,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并无不妥,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妥,但因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交纳本诉诉讼费用,故本案本诉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处理;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博
审 判 员  夏 璐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桂祖
书 记 员  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