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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初15号
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环路新西兰农牧研发中心13层。
法定代表人:马源,总经理。
被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2-WK0315。
法定代表人:常帅。
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左慧玲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助 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王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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