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529号
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环路新西兰农牧研发中心13层。
法定代表人:马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豆豆,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静,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常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三融云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三融公司)与被告****(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河南三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给付河南三融公司合同余款39万元;2.判令****公司支付河南三融公司违约金7.8万元;3.判令****公司支付河南三融公司涉案设备保管费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0日,河南三融公司与****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委托河南三融公司进行《工程安全计算辅助管理平台》软件开发,****公司负责向河南三融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所必须的设备及相关资料,该项目软件的设计、编码、安装调试、测试、验收及维护实验在河南三融公司处现场完成。合同签订后,河南三融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软件开发工作,但****公司迟迟未向河南三融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所必须的关键设备,致使双方约定的3个月履行期一直顺延。2019年4月1日,****公司因无法提供约定的设备遂委托河南三融公司代为购买,并将设备款转入河南三融公司账户。4月22日,设备到达后河南三融公司处才继续进行软件开发工作。同年4月28日,河南三融公司在****公司处对开发软件进行了验收,双方对软件实现的功能产生歧义,经协商双方重新签署了《睿盾系统确认需求开发计划》,约定河南三融公司按照该计划的需求进行修改、完善,双方约定该软件交付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同年5月9日,《睿盾系统确认需求开发计划》约定的软件功能全部实现,****公司派员在河南三融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现场测试验收。后河南三融公司按照****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将开发好的软件资料上传至云盘,并向其发送云盘信息。同年5月12日,河南三融公司再次向****公司核实双方约定开发软件的功能及安装配置情况。
综上,河南三融公司按照《合同》及变更后双方确认的《睿盾系统确认需求开发计划》完成了软件开发成果并及时交付给河南三融公司,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河南三融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怠于支付合同价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向河南三融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河南三融公司起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2018年12月20日,****公司与河南三融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河南三融公司进行《工程安全计算辅助管理平台》的软件开发,所以本案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河南三融公司与****公司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因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河南三融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河南三融公司进行《工程安全计算辅助管理平台》的软件开发,所以本案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桂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