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3民初4868号 原告:***,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43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西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西城公司补偿房屋维修期间产生的房屋租赁费,按照长清区补偿标准1200元/人x4人计算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产生的房屋租赁费38400元并补偿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产生的银行房屋贷款利息23200元,以上共合计61,600元,直至维修合格达到收房标准;2.请求西城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9月份在西城公司开发的***山庄购买16-3-102室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合同并于同年10月4日交房。经现场验房,发现室内门洞过窄,按照设计要求应900mm,经现场测量只有800mm。卫生间门洞设计要求700mm,经现场测量只有600mm且上宽下窄。上述严重与设计不符,不符合建筑房屋交付标准,且窗户边框打胶多处开裂且极其粗糙,屋内粉刷不合格,部分污染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现场告知西城验房陪同人员整改,但未整改。后***多次与购房销售就项目沟通,西城公司回复***已签订现状确认书,即不管房屋质量如何均已认可。西城公司该态度是极其不负责的,且开发商重新装饰装修已改变水、电、气、暖及室外管网,地下室渗水严重等,开发商将房屋放置几年后交房,不能代表可以带问题交房。 西城公司辩称,1.案涉楼盘为现房销售,定价时考虑了案涉房屋特殊情况及存在的不利因素,且销售房屋前,对每一个购房人都带看了房屋,无论双方合同还是***单方承诺都能证明该房系现状交付,除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外不得拒收房屋。尽管如此,出于国企担当,对原告提出的除门洞尺寸外问题全部进行了维修,并不是*****的并未整改。2.合同约定及***单方承诺,均体现房屋交付条件为现状交付且该房屋交付时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单,符合法定及约定交付条件。门洞尺寸并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住宅设计规范5.8.7条门洞尺寸并非强制性条文,不构成阻止交付的理由亦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3.合同补充协议第6条第1款也明确约定除房屋主体结构外,不得以房屋装饰装修设备为由主**赔。4.***主张的租赁费标准没有法律依据,起始时间也没依据。主张的银行贷款利息系***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该利息和西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3日,***由***带看西城公司开发的***山庄16-3-102房屋。2020年9月26日,***与西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购买西城公司开发的***山庄16-3-102商品房,相关约定为:商品房销售依据(第二条):现房。房屋情况及价款(第三、四条):购买***山庄16-3-102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9.12平方米,价款1208878元。交付(第八条):出卖人应于2020年10月31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具备取得开发商项目《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交接(第十一条、附件五第六条):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签署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上述文件,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本项目依据济南市解决城市建设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会议纪要,可办理网签及房产证。因项目部分房源前期曾托管使用,目前出卖人已对房屋门窗、户内墙地顶面、暖气片、太阳能进行换新。房屋为现房,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对房屋现状进行实地查看,买受人理解、认可、同意、接受该房屋现状交付。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单后,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受房屋或向出卖人索赔。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房屋主体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形外,即视为买受人对房屋现状全部认可。任何情况下,买受人不得提出有关房屋及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工艺等优化意见和要求,除经有权鉴定机构鉴定房屋主体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外不得退房。房屋装饰、设备交付标准(第十三条):门窗:外窗为铝合金窗,玻璃为三玻、中空。入户门为钢制入户门,内门预留门洞。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出卖人按照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第十六条)。出卖人根据《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对该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双方确定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问题指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的房屋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因自然天气或建筑材料自身收缩等原因造成的墙面阴湿、出现裂纹等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均不属于保修范围(附件五第九条)。 合同签订当日,***签署《房屋现状知悉***》,相关内容为:买受人已现场了解该房屋建筑建设现状、进度等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及可能存在的因素均予以认可。本项目依据济南市解决城市建设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会议纪要,可办理网签及房产证。因项目部分房源前期曾托管使用,目前出卖人已对房屋门窗、户内墙地顶面、暖气片、太阳能进行换新。房屋为现房,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对房屋现状进行实地查看,买受人理解、认可、同意、接受该房屋现状交付。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单后,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受房屋或向出卖人索赔。***书一经签订,除房屋主体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形外,即视为买受人对房屋现状全部认可。任何情况下,买受人不得提出有关房屋及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工艺等优化意见和要求,除经有权鉴定机构鉴定房屋主体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外不得退房。 2020年11月4日,双方办理交付手续,***确认已验房完毕,完成本次交付手续办理,并已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在交付手续会签单上予签字确认。***收房意见书记载房屋验房问题如下:客厅墙面裂缝、墙面开裂。客厅墙面污染、墙面破损污染。阳台墙面破损、缺角、破损、厨房地面开裂脱落...门口尺寸小于900公分,最小830公分(***主张上述单位错误,应为毫米)。卫生间门尺寸不达标等。该房屋交付后,***就上述验房问题与西城公司联系整改,西城公司对其中部分问题进行了维修,但门洞尺寸问题未予以维修。 庭审中,***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主张5.8.7条规定门洞最小尺寸应符合:...起居室门、卧室门0.9m,厨房门0.8m,卫生间门0.7米。经查,该本规范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该公告中规定了强制性条文范围,第5.8.7条未在强制性条文范围内。此外,涉案16号楼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诉讼中,***认可西城公司于2021年12月对房屋门洞按要求进行了维修。 上述事实,有合同及附件、***、房屋建筑工竣工验收备案单、坐落证明、带看申请、交付手续会签单、住宅设计规范及当事人庭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西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涉案合同第十三条对房屋装饰、设备交付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关于门洞问题仅约定预留门洞,但未约定尺寸,且根据***提交的《住宅设计规范》,第5.8.7并非强制性条文。本案中,涉案房产为现房销售,***购买该房屋前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看房,并在购买房屋时签订了《房屋现状知悉***》,故***理应了解该房屋情况,且该房已于2020年11月4日办理交付手续,已在合同约定条件下进行了交接。此外,在本案审理中西城公司基于化解矛盾纠纷角度对***主张的门洞问题进行了维修。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主张的房屋维修期间产生的房屋租赁费及房屋贷款利息既未提供证据,又无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