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368号
原告:直传辉,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二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黎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43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直传辉、**与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直传辉、**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直传辉、**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直传辉、**撤回对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直传辉、**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