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102执异55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2号济南建设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七星吉祥大厦2-8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润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7)鲁0102执26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所涉“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到期应付工程款与质保金金额2167440.82元”系中国人民解放军94201部队工程代建第一项目部(以下简称“94201部队项目部”)委托异议人向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支付的款项,现94201部队项目部与富达公司之间该“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到期应付工程款与质保金金额2167440.82元”债权债务关系因另案【案号(2023)鲁0102执1770号】强制执行而消灭,94201部队项目部撤销对异议人的该等委托支付,(2017)鲁0102执2642号案冻结、暂缓执行2167440.82元的基础丧失,故应撤销(2017)鲁0102执26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中对“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到期应付工程与质保金金额2167440.82元”的冻结及暂缓执行,并停止对该笔款项的执行。 一、本案所涉各方【异议人、杰润公司、富达公司】及(2023)鲁0102执1770号案所涉各方【***、富达公司、94201部队项目部】的法律关系,所涉2167440.82元【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到期应付工程款与质保金金额】的法律性质系同一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同笔款项。 1.2014年4月,94201部队项目部将“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发包给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系上述工程实际施工人,后***起诉富达公司、94201部队项目部至贵院,贵院判决:“一、富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179721.24元,二、94201部队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被告富达公司2167440.82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附件1:(2022)鲁0102民初8786号判决书】。 2.2020年,94201部队项目部委托异议人向富达公司支付其全部欠付工程款【附件2:中国人民解放军94201部队项目部《关于尽快支付千佛山大厦工程款事宜的函》济工项函〔2020〕2号】。 3.2022年10月21日,异议人即将向富达公司支付尾款2167440.82元(部分工程款及质保金)前,收到贵院(2017)鲁0102执26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富达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应收账款1200万元(申请执行人原为济南农商行历下支行,后变更为山东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杰润公司”)。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 4.2023年6月21日,异议人收到贵院(2017)鲁0102执2642号《通知书》,异议人对《通知书》提出异议,最终经(2023)鲁01执复338号裁定书确认,冻结范围包含该2167440.82元,但该2167440.82元因杰润公司同意而暂缓执行。 5.2023年,***依据附件1的生效判决书对富达公司、94201部队项目部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3)鲁0102执1770号】。2023年6月20日,异议人又收到贵院(2023)鲁0102执17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异议人协助冻结被执行人“解放军94201部队项目部”委托异议人代付给富达公司的2167440.82元,最终经(2023)鲁0102执异653号执行裁定书确认,(2023)鲁0102执1770号对异议人受托支付的2167440.82元的执行措施为轮候冻结。 6.2025年1月,经(2023)鲁0102执1770号案,贵院从94201部队项目部处强制扣划94201部队项目部欠付富达公司的尾款2167440.82元(即上述94201部队项目部委托异议人向富达公司代付的尾款),至此,94201部队项目部对富达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综上所述,(2017)鲁0102执2642号在异议人处冻结的2167440.82元、(2023)鲁0102执1770号在异议人处轮候冻结的2167440.82元以及(2023)鲁0102执1770号贵院从94201部队项目部强制扣划的2167440.82元系同一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同笔款项,均为“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下94201部队项目部欠付富达公司的工程尾款。 二、案涉2167440.82元债务因(2023)鲁0102执1770号案强制执行而消灭,94201部队项目部撤销对异议人的该等委托支付,(2017)鲁0102执2642号案冻结2167440.82元的基础丧失,继续冻结违反“执行标的有限性”、“协助执行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损害94201部队项目部、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解除(2017)鲁0102执26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中对“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到期应付工程与质保金金额2167440.82元”的冻结及暂缓执行,并停止对该笔款项的执行。 (2017)鲁0102执26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中冻结、暂缓执行的2167440.82元系94201部队项目部委托异议人向富达公司代付的“‘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下的工程尾款”,因贵院(2023)鲁0102执1770号案中对94201部队项目部“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下欠付富达公司2167440.82元尾款的强制扣划,94201部队项目部与富达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完毕而消灭,94201部队项目部撤销对异议人的该等委托支付并向异议人主张该款项,至此,94201部队项目部及异议人均无义务向富达公司支付任何款项,贵院在(2017)鲁0102执2642号中继续冻结、暂缓执行2167440.82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无论如何,同一债务要求异议人亦或是94201部队项目部支付两次亦无任何法律依据。 三、(2023)鲁0102执1770号案贵院强制执行94201部队项目部案涉2167440.82元款项后,94201部队项目部向异议人主张返还该委托支付的2167440.82元款项,并向贵院就(2017)鲁0102执26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执26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中对协助执行人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到期应付工程款与质保金2167440.82元的查封,并终止对该2167440.82元债权的执行”,即(2025)鲁0102执异233号,贵院经审查认为“(2017)鲁0102执2642一案中对西城集团的冻结措施是否影响西城集团的权利应由其主张,异议人无权代西城集团主张”,故驳回94201部队项目部的异议申请。 综上,异议人提出异议,请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异议人和94201部队项目部的合法权益。解除(2017)鲁0102执26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中对“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到期应付工程与质保金金额2167440.82元”的冻结及暂缓执行,并停止对“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到期应付工程与质保金金额2167440.82元”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山东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如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4201部队项目部以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无剩余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即无任何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情况下,答辩人同意解除在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上对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协助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4201部队项目部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处债权的查封及执行。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6)鲁0102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期间,杰润公司经债权转让,由本院裁定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曾于2022年10月21日向西城公司送达(2017)鲁0102执264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城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应收账款120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17)鲁0102执2642号通知书。通知西城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杰润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富达公司到期债务1200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 西城公司曾就(2017)鲁0102执2642号案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案号(2023)鲁0102执异654号案件中,其称经核实,富达公司在其处共有4个项目的到期债权,分别为:1、省会文化艺术中心(三馆)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一标段)(以下简称“省文化艺术中心项目款项”)到期应付质保金金额为166073.20元;2、西客站片区泉城软件园4地块7#公建楼幕墙工程(一标段)(以下简称“泉城软件园项目款项”)到期应付质保金金额为651040.25元;3、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以下简称“千佛山大厦项目款项”)到期应付工程款与质保金金额为2167440.82元;4、园博园生态节能科技示范工程三标段(C区及B区一层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园博园项目款项”)到期应付质保金金额为170417.92元。共计:3154972.19元。后经(2023)鲁01执复338号裁定书确认,冻结范围包含该2167440.82元,但该2167440.82元因杰润公司同意而暂缓执行。 本院另于2023年6月20日向西城公司送达(2023)鲁0102执1770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城公司协助冻结该案被执行人94201部队项目部委托异议人代付给富达公司的2167440.82元。该案执行依据为(2022)鲁0102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富达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9721.24元;2.判令被告代建项目部在欠付工程款2167440.82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空军千佛山大厦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公室”)(发包人)与富达公司(承包人)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包人)签订了《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幕墙工程西、北立面(且包括本标段里面的雨棚和外门)的施工、检测、验收与保修,合同价款为6680433.04元,最终结算额以军区空军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值为准。《施工合同》签订后,富达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施工。***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2015年12月30日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办公室职责已经由代建项目部承接,代建项目部应承担发包人责任。2019年11月23日,山东正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正立所[2019]282号《审计报告》,案涉工程款的审定值为4809615.7元,经核算,富达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2179721.24元,代建项目部尚有2167440.82元工程款未支付,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利益,故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该案判决:一、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179721.2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201部队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167440.82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执行期间,因94201部队项目部系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强制扣划94201部队项目部2167440.82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94201部队项目部曾以其已在(2023)鲁0102执1770号案中履行义务为由对本案执行措施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25)鲁0102执异233号,以裁定驳回异议人94201部队项目部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2017)鲁0102执2642号一案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到期债权中所涉“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到期应付工程款与质保金金额2167440.82元”系94201部队项目部委托异议人向富达公司支付的款项,现因94201部队项目部与富达公司之间该“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到期应付工程款与质保金金额2167440.82元”债权债务关系因(2023)鲁0102执1770号一案的强制执行而消灭,故异议人该主张成立,该冻结措施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鲁0102执2642号一案中,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涉及“济空千佛山大厦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到期应付工程款与质保金2167440.82元”该部分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