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1087号

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雷京波,执行董事。

被告:***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杜庄。

法定代表人:沈一平,董事长。

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1元,由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焦晓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