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1087号
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雷京波,执行董事。
被告:***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杜庄。
法定代表人:沈一平,董事长。
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1元,由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焦晓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