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358号
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路北街1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700592886799U。
法定代表人:倪铁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敏荣,湖北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雷,湖北诗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杜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6874054C。
法定代表人:沈一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湘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娜,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被告***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中,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于2021年4月16日以被告在当地生态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已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治理措施使原告请求全部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被告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已进行了有效治理。目前,被告已落实了去钢铁产能的要求,完成了产能置换。被告经过设备整改、环境治理、产能置换等系列措施,使原告请求全部实现,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夏春青
审 判 员 朱 正
审 判 员 陈宝聚
人民陪审员 高学全
人民陪审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于 丹
人民陪审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纪俊男
书 记 员 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