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10466号
原告:***市***滑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海宁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780824392H。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振宽,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宋汝位,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杜庄。
法定代表人:沈一平,董事长。
原告***市***滑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市***滑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滑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滑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9元,由原告***市***滑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焦晓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