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2民初3072号
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与被告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人民陪审员 李桂芹
书 记 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