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04民初6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迟晓娜
书记员  邸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