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秦皇岛揽月起重机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302民初9178号
原告秦皇岛揽月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揽月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揽月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伶
书记员 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