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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坚强机械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10560号
原告扬州坚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扬州坚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坚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扬州坚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宝锋
书记员 陈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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