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6125号
原告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被告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73元,减半收取即51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庆国
书记员 尹解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