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302民初9847号
原告:惠东县华家班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秦皇岛首钢赛车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惠东县华家班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首钢赛车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惠东县华家班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东县华家班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