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负责人:田欣宇。
被执行人:万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法定代表人:毛根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耀,江西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五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法定代表人:姚五令。
被执行人:江西盛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法定代表人:蒋德武。
被执行人: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法定代表人:毛诗庆。
被执行人: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法定代表人:饶玉喜。
被执行人:毛根发,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执行人:王海霞,女,195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执行人:程超万,男,195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执行人:周萍,女,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执行人:李卫红,女,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执行人:王东海,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执行人:戴华山,男,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执行人:饶品伟,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赣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江西盛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江西省五湖工贸有限公司、万年县兴业小额货款有限公司、王东海、王海霞、毛根发、饶品伟、李卫红、程超万、戴华山、周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江西盛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江西省五湖工贸有限公司、万年县兴业小额货款有限公司、王东海、王海霞、毛根发、饶品伟、李卫红、程超万、戴华山、周萍银行存款5000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