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南昌睿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04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睿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嫁妆街17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98081282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广场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160150024T。
法定代表人:万胜辉。
本院在执行南昌睿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6日向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9)赣0104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9681.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99681.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万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