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南昌睿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4民初18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广场路。
法定代表人:万胜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睿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睿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赣0104民初1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本院依据该裁定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冻结了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账号36×××96-1存款750000元,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100173.34元;同日另依法冻结了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鹰潭农村商业银行潢溪支行账号12×××02存款649826元,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11962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账号(36×××96-1)已实际被冻结存款人民币75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鹰潭农村商业银行潢溪支行账号12×××02存款649826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已实际冻结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账号36×××96-1存款750000元,裁定冻结的金额以足额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鹰潭农村商业银行潢溪支行账号12×××02存款649826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鹰潭农村商业银行潢溪支行账号12×××02存款64982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