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4民初1806号
申请人:南昌睿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嫁妆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
法定代表人:万胜辉。
原告南昌睿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睿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7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7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