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9民初1049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木工,住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庆,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广场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160150024T。
法定代表人:万胜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以在(2018)赣1129民初1048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达成调解协议,由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6万元,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得到处理为由,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饶水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