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44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腾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3CDK32。
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夕云,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三兴镇人民政府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756778429G。
法定代表人:钟世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09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重庆腾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4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腾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截至2020年11月20日的租金53410.46元和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6月3日期间的后续租金15302.99元,合计68713.45元;二、支付租赁物赔偿款96410.6元;三、支付截至2021年6月4日的违约金45984.83元,之后的违约金以68713.4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211108.88元;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申请执行费3067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户籍地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3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万国用(X00X)字第010XXX号土地及万国用(X00X)字第010XXX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万房权证XX字第00**XX、000XXX号房产及不动产权证号为赣(XXXX)万载县不动产权第0015X**房产,但存在轮候查封和最高额抵押情况。2022年4月12日,本院依法通过短信和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重庆腾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唐夕云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通知其限期向本院作出是否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书面表示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若未按期作出相关表示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视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处置,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其至今仍未作出任何书面表示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申请执行人重庆腾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申请执行费3067元未能收取。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本院通过短信和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方式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通知其限期向本院作出是否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书面表示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若未按期作出相关表示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视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处置,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其至今仍未作出任何书面表示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王 位
审判员 刘圣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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