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恢7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73599150P,住所地***市永定区枫香岗乡响水洞村。
法定代理人:鲁洲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756778429G,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三兴镇人民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M1QBT8D,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梯湾21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802执恢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