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81民初7878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开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