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47号

原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钱云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路,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

法定代表人:赵阳晨,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剑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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