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45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若子,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钱云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中,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213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世昌
审判员  田建萍
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颖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