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执23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289172H,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黄言村134号。

法定代表人项建军。

委托代理人王泽路,系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依法对原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浙1121民初507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829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依法罚款1000元。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益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叶俊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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