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82执2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德市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金和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8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98501.36元、律师费57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建德市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25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