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82执12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德市金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8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退回履约及利息保证金等合计13809644元,并负担诉讼费50770元。执行过程中,另案申请执行人杭州悦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建德市金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22)浙0182破申39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建德市金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1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