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金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82民初2514号 原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金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11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龙建设公司)与被告建德市金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垣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龙建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金垣房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云龙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垣房产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金垣房产公司支付原告利息19927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8日之后至款清之日止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40000元)由被告金垣房产公司承担;4.判令被告***对被告金垣房产公司的上述应还款项及诉讼费、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9日,被告金垣房产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到期本金一次性归还。如不按约定时间归还,逾期应承担每月2%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必要费用,被告***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当日,原告将200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交付至被告指定账号。借期届满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仍有50万元尚未归还。 被告金垣房产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借款、还款事实无异议。被告金垣房产公司对原告的第1、2、3项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被告***对第4项诉讼请求有异议。借据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担保法规定,原告未在借款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第4项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借据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证明被告金垣房产公司向原告借款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2.银行客户回单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将200万元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金垣房产公司。3.银行客户回单二份(复印件),证明被告金垣房产公司归还本金150万元。4.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符合证据要件,予以认定。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6月19日,原告、被告金垣房产公司、***签订《借据》一份,载明被告金垣房产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到期本金一次性归还;如不按约定时间归还,逾期承担每月2%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必要费用;借款由被告***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同日,原告转账200万元至被告金垣房产公司账号。借款到期后,被告金垣房产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银行转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020年10月27日银行转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其余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金垣房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未按约归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并承担债权实现费用(律师费),被告金垣房产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系借款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认定,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德市金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9927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8日之后至款清之日止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另行计算); 二、被告建德市金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66元,由被告建德市金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方**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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