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1948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乾潭镇骑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骑龙村。
法定代表人:***,社长。
第三人: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德市乾潭镇骑龙村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骑龙村经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云龙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乾潭镇骑龙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乾潭镇骑龙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8元,保全费722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金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思
书记员骆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