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4执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东二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75831414-2。
负责人:田吉平。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力鹏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西南园规划A区内9地块—(F3),组织机构代码:77620197-7。
法定代表人:余伟河。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力鹏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4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563133.9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力鹏电池有限公司在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的存款1549.15元,该款待本院扣划并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执行款1499.15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了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依法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5、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6、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信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颖翔
审 判 员 郭 丹
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