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某某高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民初4345号
原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东二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田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社芬,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炜剑,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下陆区新下陆大道39-1号9026室。
法定代表人:周岩。
原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8.60元,减半收取计2479.30元,由原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周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婧
书 记 员 梁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