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诚建筑有限公司

晋宁晋城金华页岩空心砖厂与云南文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2民初247号
原告:晋宁晋城金华页岩空心砖厂,住所地晋宁县晋城镇十里村委会大江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9988108X8。
负责人:马智勇,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君(系马智勇之妻),女,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被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款庄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0842Q。
法定代表人:张文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伟,诚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晋宁晋城金华页岩空心砖厂与被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晋宁晋城金华页岩空心砖厂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晋宁晋城金华页岩空心砖厂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晋宁晋城金华页岩空心砖厂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宁晋城金华页岩空心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81元,原告晋宁晋城金华页岩空心砖厂已预交的138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马利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