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诚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贡新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文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2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贡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8楼848-15号,工商登记注册号:530100100184992,组织机构代码:56008076-6。
法定代表人:许艳青,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辉、刘晓辰,均系云南胜初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款庄乡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0842Q。
法定代表人:张文凤,公司经理。
申请人昆明贡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42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云南**建筑有限公司向昆明贡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60元。因被执行人云南**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具体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向云南**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2020年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股权情况、对外投资及企业注册信息,云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105046元,本院已强制划扣并支付给昆明贡新商贸有限公司1091773元。云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云南**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凤限制了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云南**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5046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13273元后支付给云南**建筑有限公司货款1080000元、案件受理费726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513元,目前共执行到位金额1091773元,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剩余不足部分,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昆明贡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云0422执6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俊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