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诚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577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万屯镇义龙集团(阿泥社区旁边)。
法定代表人:邓辉,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绎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文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款庄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凤,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云南文诚建筑有限公司、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金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雷竣雯
书 记 员 林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