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投资和甘肃岳胜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6077号
原告:兰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芳,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菊,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岳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西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兰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岳胜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所存纠纷已得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晖
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
人民陪审员  龙 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