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3617号
申请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贺营,男,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滕,男,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37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杨建英。
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冉海珍。
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847,435.0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847,435.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燕萍
审 判 员 孙 猛
审 判 员 丁 祎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钱雨伶
书 记 员 谈惠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