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远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36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37号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出具了(2022)沪0115民初536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查封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847,435.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信银行兰州渭源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浙商银行兰州七里河支行、账号为8210000210120100019121的账户的保全措施;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兴陇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民升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六、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兰园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七、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黄河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八、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中山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信银行兰州渭源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浙商银行兰州七里河支行、账号为8210000210120100019121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兴陇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民升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兰园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黄河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八、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中山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丁 祎 审 判 员 孙 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