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36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37号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出具了(2022)沪0115民初536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查封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847,435.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信银行兰州渭源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浙商银行兰州七里河支行、账号为8210000210120100019121的账户的保全措施;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兴陇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民升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六、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兰园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七、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黄河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八、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中山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信银行兰州渭源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浙商银行兰州七里河支行、账号为8210000210120100019121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兴陇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民升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兰园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兰州银行黄河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八、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中山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丁 祎
审 判 员 孙 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