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7153号
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北京路1号甲。
法定代表人:于范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兴华街7号楼1**401户。
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