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

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2237号之一 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东路1号甲。 法定代表人:于范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上列原被告间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