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2237号之一
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东路1号甲。
法定代表人:于范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上列原被告间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