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东路1号甲。
法定代表人:于范易,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长沙路。
法定代表人:李美娟,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将(2021)鲁0285民初78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履行完毕,故对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