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

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东路1号甲。 法定代表人:于范易,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长沙路。 法定代表人:李美娟,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将(2021)鲁0285民初78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履行完毕,故对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