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3315号
申请人: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于范易。
被执行人:李**飞,男性,1985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飞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31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2431元,2021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