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1259号
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路1号甲。法定代表人:于范易,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