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

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5民初7851号 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范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长沙路。 法定代表人:李美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立即付清所欠燃气费人民币29199.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2日,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约定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为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天然气,价格按照国家调价执行。按照先付款后用气方式支付气费。2019年9月11日双方签订了《管道燃气增装与变更补充协议》。截止到起诉之日,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欠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气费人民币29199.2元。 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6月2日,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约定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为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天然气,价格按照国家调价执行。按照先付款后用气方式支付燃气费。至2021年11月4日,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欠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费29199.2元未付。同日,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出具《天然气费支付承诺函》,承诺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将所欠燃气费29199.2元全额支付给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否则,承担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到期后,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燃气费。 本院认为,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的《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义务。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给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燃气,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约支付燃气费。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燃气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要求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燃气费29199.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费29199.2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919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青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